1、征占用林地的程序?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经过三个程序:一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二是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三是由用地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1)占用、征用林地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也就是说,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以办理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手续。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非法侵占林地、越权审批征用、占用林地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一些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工程非法占用林地的现象也十分严重。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征用、占用林地要经林业部门初审同意。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占用、征用林地前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是控制占用、征用林地,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之一,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将这一程序作为法律规定明确下来,以进一步加大对林地的保护力度,更有效地保护现有的森林资源。
(2)占用、征用林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征用林地不但涉及到林地权属的变更,而且还涉及到如何给原使用单位、原所有单位安置、补偿等问题,所以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占用、征用林地必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用于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的,必须由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不论是占用林地还是征用林地,都会给森林资源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已明确规定:“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并规定“所收取的各项补偿费用,除按规定付给个人部分外,全部纳入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的造林营林资金,专门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目前,据统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收取环节、使用方法等。对征用、占用林地的,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一方面能够保证森林资源和森林覆盖率不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而减少,另一方面对用地单位也是一种经济约束机制,可以利用经济手段控制林地的减少。
2、征占用林地报哪级审批?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土部门能否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占用、征用林地应当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这是森林法规定的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程序。任何组织、单位、个人都必须遵守,按法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4、如何申请临时占用林地?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5、占用林地我们都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呢?
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质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项目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2)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项目布局图(平面图),矢量电子地形图(2000坐标系))(3)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要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意见。
(三)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1)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2)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用地单位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使用其他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以及使用集体林地的,不再提供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五)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附用地范围CAD红线图(2000坐标系)。
(六)其他相关材料:
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应当提供有关设计变更等的批复文件。同时,新增使用林地面积应应当按照35号令第七条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减少使用林地面积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附图。
6、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准备提交哪些材料呢?
(一)现场查验表;
(二)使用林地公示结果的说明材料;
(三)审查意见(上报文件);
(四)其他事项:
(1) 涉及使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地,督促项目业主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使用林地补偿协议》,监督《协议》的落实,防止国有资产流;
(2)拟使用林地存在争议尚未依法解决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争议林地基本情况、争议林地补偿费用落实情况的说明材料。
7、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哪些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8、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如何审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9、森林植被恢复费如何使用和监督?
(1)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为了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同时还规定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2)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监督。为了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使森林植被恢复费真正用在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上,森林法规定了两个监督措施。一方面,法律要求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利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另一方面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的情况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