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关于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穗价函〔2011〕725号

   2022-03-09 1330
核心提示:你办《关于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穗民防建〔2011〕541号)悉。

 关于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11〕725号

广州市民防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穗民防建〔2011〕541号)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56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有关规定,现就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对由于按规定标准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项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的;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线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上述情况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2500元/平方米。

二、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符合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房区改造、旧住宅整治;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新建或者扩建幼儿园、各类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请通知有关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换领工作,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我局《关于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答复》(穗价函〔2001〕43号)停止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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