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5〕14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深圳市规土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建设工程招标书工本费等3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二、各相关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三、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服务机构的监管,完善行业服务标准规范和准入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强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价格垄断执法,坚决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四、上述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270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2294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书工本费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23号)同时废止。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清理废止本地区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7日